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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管他人枪支也是犯罪

2000-04-19 来源:生活时报 丰台区法院 谢怀斌 我有话说

“这枪不是我的,雇主让我保管,我没有多想就帮助保管了,没想到成了私藏枪支犯。”这是被告人在法庭上的自言自语。

李吉购买了一支小口径步枪和子弹50发藏于家中。为怕别人发现,又将该枪和子弹交于看管自己承包果园的雇工赵国献暂时保管。不久被人举报。于是,李、赵双双被抓获归案。

丰台法院审理认为,2被告人非法持有枪支、私藏枪支,都是违反了国家枪支管理规定,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128条,分别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和私藏枪支罪,应予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,鉴于2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,予以从轻处罚。法院日前作出判决,宣布判处李吉拘役3个月,赵国献拘役2个月15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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